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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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軍人持有自衛槍枝時,應由所屬的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則負責對槍枝持有人進行審查。在通過審查後,應函請查驗機關(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進行覆查和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槍照)。這意味著現役軍人持有自衛槍枝時,須經過所屬槍枝管理單位和保防安全部門的核准及查驗程序,才能獲得合法的槍照。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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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