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3

快速跳轉
  1. 1.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以下簡稱槍照)。
  2. 2.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軍人持有自衛槍枝時,應由所屬的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則負責對槍枝持有人進行審查。在通過審查後,應函請查驗機關(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進行覆查和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槍照)。這意味著現役軍人持有自衛槍枝時,須經過所屬槍枝管理單位和保防安全部門的核准及查驗程序,才能獲得合法的槍照。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