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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以下簡稱槍照)。
  2. 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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