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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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4條,軍人自備之自衛槍枝持有標準如下: 1. 現役上將具有使用自衛槍枝能力者,得持有甲類槍枝。這表示只有現役上將,且具有使用自衛槍枝的能力,才能持有甲類槍枝。 2. 現役志願役軍官,精神正常,無不良紀錄者,得持有乙類槍枝。這表示現役志願役軍官,只要條件符合精神正常且無不良紀錄,就可以持有乙類槍枝。 3. 義務役軍人及自願役士官(兵)服現役期間不准持有自衛槍枝。這表示義務役軍人和自願役士官(兵)在服現役期間是不允許持有自衛槍枝的。 然而,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義務役軍人在服現役前如果依法持有槍枝並向警察機關登記,則可以繼續持有自衛槍枝。 另外,當軍人退伍、除役或外職停役時,持有的自衛槍枝需要按照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換照。 參考資料: -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持有名詞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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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