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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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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人自備之自衛槍枝持有標準如左: 一、現役上將具有使用自衛槍枝能力者,得持有甲類槍枝。 二、現役志願役軍官,精神正常,無不良紀錄者,得持有乙類槍枝。
  2. 2.義務役軍人及自願役士官(兵)服現役期間不准持有自衛槍枝。但義務役軍人在服現役前依法持有,並經向警察機關登記有案者,仍准其繼續持有。
  3. 3.軍人退伍、除役、外職停役,其持有之自衛槍枝,應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辦理換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4條,軍人自備之自衛槍枝持有標準如下: 1. 現役上將具有使用自衛槍枝能力者,得持有甲類槍枝。這表示只有現役上將,且具有使用自衛槍枝的能力,才能持有甲類槍枝。 2. 現役志願役軍官,精神正常,無不良紀錄者,得持有乙類槍枝。這表示現役志願役軍官,只要條件符合精神正常且無不良紀錄,就可以持有乙類槍枝。 3. 義務役軍人及自願役士官(兵)服現役期間不准持有自衛槍枝。這表示義務役軍人和自願役士官(兵)在服現役期間是不允許持有自衛槍枝的。 然而,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義務役軍人在服現役前如果依法持有槍枝並向警察機關登記,則可以繼續持有自衛槍枝。 另外,當軍人退伍、除役或外職停役時,持有的自衛槍枝需要按照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換照。 參考資料: -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持有名詞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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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軍人自備之自衛槍枝持有標準如左: 一、現役上將具有使用自衛槍枝能力者,得持有甲類槍枝。 二、現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