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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 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之單位。 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之單位。 四、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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