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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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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 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之單位。 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之單位。 四、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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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5條,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包括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的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的單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的單位,以及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 參考資料: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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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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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 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