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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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 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之單位。 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之單位。 四、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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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5條,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包括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的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的單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的單位,以及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 參考資料: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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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