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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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之自衛槍枝序號納入電腦實施資訊管理,並於每次序號異動時,即列印最新報表乙份,呈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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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查驗機關在審查合格的自衛槍枝序號時,應將其納入電腦實施資訊管理,並在每次序號異動時,必須列印最新的報表一份,提交國防部備查。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自衛槍枝的管理和追蹤,以保護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通過使用電腦實施資訊管理系統,查驗機關可以有效地追蹤自衛槍枝的歸屬和使用情況。同時,定期提交最新的報表則可以提供國防部進一步的監督和管理。 例如,假設一名現役軍人改變自己的自衛槍枝,例如更換槍管或其他零配件。根據該規定,查驗機關應該將這次序號異動納入資訊系統,並在完成後列印最新的報表,提交國防部以供備查。這樣,國防部就能及時了解現役軍人的自衛槍枝變更情況,以便進一步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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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