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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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槍照換發每二年為一期,每期期滿前一個月(十二月底前)完成換照,各槍枝管理單位應於十月一日前,按甲、乙類分別造具請換槍照清冊(如附件)兩份、換照人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兩張,連同原有槍照送請查驗機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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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軍人自衛槍枝槍照換發的期限和所需文件。根據該條,換照的週期為兩年,換照期限為期滿前一個月(即十二月底前)需要完成換照程序。槍枝管理單位需要在十月一日之前,分別製作甲類和乙類的請換槍照清冊,清冊需附上換照人的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各兩張,並連同原有槍照一同提交查驗機關彙辦。根據這一規定,軍人擁有自衛槍枝的持有人需要定期換發槍照,以確保持有槍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2, 10月 7日)。自衛槍枝換照!截稿會遇逾期開頁面 換照攸關合法持槍。取自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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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