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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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人事異動,其自衛槍枝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自衛槍枝持有人調職、受訓時,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即將該員之槍枝,造具移請接管清冊,函請其新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接管,並以副本送查驗機關備查。 二、自衛槍枝持有人調赴國外任軍職或受訓時,其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代為保管。 三、自衛槍枝持有人退伍、除役、外職停役等脫離軍職時,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即將該員之槍枝,造具移請接管清冊,函請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接管,並通知其本人在接到通知單後一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換領民照。軍人自衛槍枝槍照,自該員脫離軍職之日起一個月後無效,並由警察機關收繳,轉送查驗機關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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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在不同情況下需要辦理自己擁有的自衛槍枝。 1. 調職或受訓:持有人在調職或受訓時,其所屬的槍枝管理單位應將該槍枝移交給新的槍枝管理單位,並將移交清冊副本函送查驗機關備查。 2. 國外任職或受訓:持有人調赴國外任職或受訓時,槍枝應由所屬的槍枝管理單位代為保管。 3. 退伍、除役、停役:持有人退伍、除役或停役時,應將所屬的槍枝移交給該軍人的戶籍地直轄市或縣(市)的警察機關接管,並通知該軍人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前往警察機關換領民照。軍人自衛槍枝的槍照在軍人脫離軍職一個月後失效,並由警察機關收繳、送交查驗機關銷毀。 根據以上規定,軍人在不同情況下需要將自己的自衛槍枝移交給槍枝管理單位或警察機關代為保管或接管。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軍人在不再擔任軍職時,能夠適當地處理他們所持有的自衛槍枝,並防止槍枝落入未經授權的人手中。如有需要,軍人可以參考現行的《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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