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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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其遺留之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通知其家屬,將是項槍枝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辦理。警察機關應將辦理情形通知查驗機關,俾其辦理槍照註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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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0條,當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應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通知其家屬,將該槍枝轉交給戶籍地的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則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警察機關還應通知查驗機關辦理槍照註銷事宜。 一個與上述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名現役軍人在持有自衛槍枝時不慎喪生,他的家屬收到通知後將該槍枝送交給戶籍地的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該槍枝,並通知查驗機關辦理槍照註銷手續。
- 持有名詞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法規
- 俾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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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