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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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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其遺留之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通知其家屬,將是項槍枝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辦理。警察機關應將辦理情形通知查驗機關,其辦理槍照註銷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0條,當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應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通知其家屬,將該槍枝轉交給戶籍地的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則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警察機關還應通知查驗機關辦理槍照註銷事宜。 一個與上述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名現役軍人在持有自衛槍枝時不慎喪生,他的家屬收到通知後將該槍枝送交給戶籍地的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該槍枝,並通知查驗機關辦理槍照註銷手續。

  • 持有名詞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法規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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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其遺留之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通知其家屬,將是項槍枝向戶籍地直轄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