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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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逃亡、失蹤,其遺留之自衛槍枝、彈藥及槍照,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收管,並向查驗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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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1條,如果現役軍人逃亡或失蹤,其所持有的自衛槍枝、彈藥和槍照應該由隸屬的槍枝管理單位收管,並向查驗機關報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逃亡或失蹤軍人的自衛槍枝等物品不會被濫用或流入非法渠道。具體的執行辦法和程序,則需要參考該條法規的相關文件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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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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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