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案羈押或留置,其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機關代為保管後,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在一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並函查驗機關註銷登記。 二、經諭知無罪、免刑、免訴、拘役、罰金之判決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應予發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2條,當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案件而被羈押或留置時,其自衛槍枝將由所屬的槍枝管理機關代為保管。根據以下情形可以進行後續處理: 一、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確定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一個月內給予代價收購該自衛槍枝。自衛槍枝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請內政部核定。同時,槍枝管理機關將註銷登記。 二、當被判無罪、免刑、免訴、拘役、罰金,或是經過不起訴處分確定時,應予以發還原持有人。 參考資料: -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國防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36
- 持有名詞
- 羈押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諭知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