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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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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案羈押或留置,其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機關代為保管後,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在一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並函查驗機關註銷登記。 二、經諭知無罪、免刑、免訴、拘役罰金之判決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應予發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2條,當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案件而被羈押或留置時,其自衛槍枝將由所屬的槍枝管理機關代為保管。根據以下情形可以進行後續處理: 一、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確定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一個月內給予代價收購該自衛槍枝。自衛槍枝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請內政部核定。同時,槍枝管理機關將註銷登記。 二、當被判無罪、免刑、免訴、拘役、罰金,或是經過不起訴處分確定時,應予以發還原持有人。 參考資料: -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國防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36

  • 持有名詞
  • 羈押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諭知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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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案羈押或留置,其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機關代為保管後,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