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軍人自衛槍枝遺失應立即向當地憲兵及警察機關報案,另於三日內檢具報案證明及登報聲明,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如僅槍照遺失,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具刊登聲明之報紙轉請查驗機關補發槍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軍人自衛槍枝遺失後應立即向當地憲兵及警察機關報案。報案時需檢具報案證明及登報聲明,並呈報所隸屬的槍枝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如果只是槍照遺失,則應立即作廢登報聲明,並檢具刊登聲明的報紙,再轉請查驗機關補發槍照。 根據以上內容,可知當軍人自衛槍枝遺失時,需立即向當地憲兵及警察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同時需向所屬槍枝管理單位報告,讓其轉請相關機關進行查驗與處理。如果只是槍照遺失,則需作廢登報聲明並重新申請槍照。這些程序都需在遺失後的三日內完成。提供資料可參考《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3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