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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自衛槍枝之彈藥如有增加或損耗應於三日內敘明彈藥來源或損耗原委,連同彈藥或彈殼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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