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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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之彈藥如有增加或損耗應於三日內敘明彈藥來源或損耗原委,連同彈藥或彈殼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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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述法條中的描述,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是:現役軍人若擁有自衛槍枝的彈藥增加或有損耗,必須在三天內詳細說明彈藥的來源或損耗原委,並與彈藥或彈殼一起向所屬的槍枝管理單位報告,請求查驗機關進行處理。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位現役軍人擁有自衛槍枝,並且彈藥增加了。根據該規定,該軍人必須在三天內向所屬的槍枝管理單位提供增加的彈藥來源的詳細說明,並將彈藥一起報告給該單位,以進行相關的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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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