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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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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武器,指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步槍、自動步槍、手槍、光學與化學武器、飛彈系統、戰車、砲車、裝甲車系統、步兵多人操作武器系統、電子作戰系統、艦艇、水下武器系統、潛艦、航空或相關武器系統、高性能偵照系統、衛星系統、自動化武器系統及其他可發射金屬、子彈或火焰且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 2.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彈藥,指前項武器所使用之各類型彈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或爆裂物。
  3. 3.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戰物資,指雷達、通訊器材、資訊設備及相關軟體、化學品、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及輸送工具、燃料及潤滑劑、糧秣、被服、裝載夾具、陣營具、醫療器材及藥品、淨水設備、地圖影像、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建築工程與材料、製造或使用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所需之材料或設備及其他足以影響戰備之物資。
  4. 4.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指為抵禦或防範外來之侵略、情報活動、顛覆或破壞等行為,必須辦理之採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了以下幾個概念的定義: 1. 武器:包括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步槍、自動步槍、手槍等各種可以發射金屬、子彈或火焰、具有殺傷力的槍砲。這些武器的可發射性和殺傷力使其構成特殊軍事採購的範疇。 2. 彈藥:指這些武器所使用的各種彈藥和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的炸彈或爆裂物。這些彈藥也屬於特殊軍事採購的範疇。 3. 作戰物資:指雷達、通訊器材、資訊設備、化學品、陸、海、空運輸及輸送工具、燃料及潤滑劑、糧秣、被服、裝載夾具、陣營具、醫療器材及藥品、淨水設備、地圖影像、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建築工程與材料、製造或使用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所需之材料或設備等,這些物資均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對戰備有重要影響。 4. 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指為抵禦或防範外來的侵略、情報活動、顛覆或破壞等行為而必須進行的採購。這些採購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密切相關。 參考資料: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立法府公告 108年10月25日修訂。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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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武器,指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步槍、自動步槍、手槍、光學與化學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