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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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 二、招標規格、廠商資格、等標期或辦理資格審查之期限,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緊急採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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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條的規定,軍事機關辦理特殊軍事採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必須經過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的核准。 2. 招標規格、廠商資格、等標期或辦理資格審查的期限可以根據採購案件的特性和實際需要進行訂定。 3. 作業文件必須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緊急採購"字樣。 根據國立中興大學法學院的《政府採購法新論》一書,特殊軍事採購是指因涉及國家安全和軍事戰略需要,而對政府採購法所提出的規定進行調整和例外處理的情況。這些處理辦法與一般的採購程序有所差異,主要是因為考慮到國家安全和軍事需求的特殊性。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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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