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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 二、招標規格、廠商資格、等標期或辦理資格審查之期限,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緊急採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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