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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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 二、應邀請所有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 三、參與投標廠商均須簽具保密切結書,得標商須簽具保密合約。 四、秘密開標。 五、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秘密採購」字樣,各級作業單位應實施全程保密,並訂定解密條件或日期。 六、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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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軍事機關進行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採購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需要經國防部的核准。 二、應邀請所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廠商進行投標。 三、參與投標的廠商必須簽署保密切結書,得標廠商必須簽署保密合約。 四、進行秘密開標。 五、作業文件上應註明「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秘密採購」,各級作業單位應全程保密,並設定解密條件或日期。 六、彙送的決標資料應明確說明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進行的採購。 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進行一項查核金額以上的軍事採購,該採購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准。在進行投標時,國防部會邀請所有經過資格審查合格的廠商參與投標,並要求參與投標的廠商簽署保密切結書。在進行秘密開標時,所有相關的作業文件上都會標明「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秘密採購」,並且需要保密機關全程保密。最後,彙送的決標資料應清楚說明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進行的採購。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投標名詞
- 具保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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