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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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前條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採購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依前條命令辦理採購之必要。 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三、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四、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 五、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六、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戰爭採購」字樣。 七、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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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軍事機關辦理特殊軍事採購時應遵守的規定。根據這條法條,軍事機關辦理特殊軍事採購前,首先需要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定有必要進行特殊軍事採購。其次,如果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除了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必須邀請至少兩家廠商進行比價。第三,如果無法與廠商簽訂契約,應先與廠商進行書面、電報或傳真協定。第四,如果無法確定契約總價,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第五,付款條件應確保公款支用的安全性。第六,作業文件應註明「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戰爭採購」。第七,彙送的決標資料應清楚說明屬於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的特殊軍事採購。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中華民國多數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21
- 核名詞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六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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