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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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本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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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當軍事機關辦理特殊軍事採購,且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時,需要透過國防部發布命令來規定處理辦法,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副知。該命令應明確記載不適用的相關條文,如果未記載,則仍需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1.《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 2.《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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