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12條,該條共有四項款。根據這些法條,民間經營管理者在辦理委託經營時需收取權利金。權利金分為訂約權利金和經營權利金。訂約權利金是指民間機構在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需一次性繳納的固定金額。經營權利金則是指根據民間機構利用科技工業機構或財產設施所得年銷售額的約定比例計算的金額。然而,對於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或單位的銷售或替代原機構生產軍品或提供勞務部分,無須繳納經營權利金。此外,委託經營契約中還應明確規定每年應收取的最低經營權利金,其金額根據民間機構在投標時提出的營運計畫書資料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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