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 二、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 三、不影響國防安全。 四、除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得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能配合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其他項目。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主辦機關在辦理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主辦機關應善用民間資源,以提升經營績效。 二、以國防需求為優先:主辦機關的經營活動應優先考慮國防需求。 三、不影響國防安全:主辦機關在委託經營活動時應注意不要對國防安全造成任何影響。 四、經營相關項目:主辦機關除了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還可以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促進產業經濟發展的其他項目。 根據此法條規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時,應根據國防需求,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效能,同時要確保不影響國防安全。此外,該機構還可以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具有促進產業經濟發展的其他項目。一個具體的範例是,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可以委託民間公司經營製造軍用設備的工廠,以滿足國防需求並提升生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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