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依委託經營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22條,民間機構根據委託經營契約所取得的權利,除非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否則不能轉讓、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這意味著民間機構在經營管理委託案件時,所取得的權利是有限制的,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同意要求才能進行相關處置或轉移。例如,如果一家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某項國防科技工業計畫,根據該條款,該機構無法將其所取得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機構或個人,除非得到主管機關即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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