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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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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依委託經營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22條,民間機構根據委託經營契約所取得的權利,除非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否則不能轉讓、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這意味著民間機構在經營管理委託案件時,所取得的權利是有限制的,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同意要求才能進行相關處置或轉移。例如,如果一家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某項國防科技工業計畫,根據該條款,該機構無法將其所取得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機構或個人,除非得到主管機關即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的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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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民間機構依委託經營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