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規定,民間機構於委託經營期間,如有短期、輕微之經營不善或失當,得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主辦機關應依違約規定作適當之處理。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23條,當民間機構在委託經營期間有短期、輕微的經營不善或失當時,主辦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或改善沒有效果,主辦機關應按照違約規定做適當的處理。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與該法條具有100%關聯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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