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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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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委託經營部分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主辦機關備查。
  2. 2.主辦機關如認為民間機構之財務報表有不實情事,得延聘會計師至委託機構或財產設施現場進行稽。其確有不實情事者,民間機構應負擔主辦機關延聘會計師之稽核費用。如侵害主辦機關之權益者,主辦機關應依違約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25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民間機構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需將委託經營部分的財務報表交由簽證會計師驗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備查。根據該條規定,民間機構須提供經簽證的財務報表,以供主辦機關核查。 2. 若主辦機關認為民間機構的財務報表有虛假情事,得延聘會計師前往委託機構或財產設施現場進行審核。若確定有虛假情事存在,則民間機構須承擔主辦機關延聘會計師進行審核所產生的費用。若該虛假情事侵害到主辦機關的權益,主辦機關應根據違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民國107年3月23日修正)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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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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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民間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委託經營部分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主辦機關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