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26條: 1. 主辦機關在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應明確規定第一年的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條件。如果主辦機關無法在招標前確定這些條件,可以在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預估參考值代替。但如果實際採購數量低於預估數量的百分之十以上,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協商並補償事宜,前提是按誠信原則。 2. 從第二年到契約期滿,主辦機關應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物價指數,預估後續每年購買產品或勞務的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參考值,並規定單價變動幅度的限制標準。如果每年實際採購金額低於預估金額達到約定比例,主辦機關應根據誠信原則與民間機構協商並補償事宜。 根據上述法規,主辦機關在委託經營契約中要明確定義第一年的條件,並根據物價指數預估後續年度的參考值。如果實際情況與預估有差異,主辦機關需要與民間機構協商補償事宜,以確保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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