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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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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託經營係替代原機構或財產設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任務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明定第一年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各項契約條件;主辦機關無法於招標前確知者,於陳報主管機關准後,得以預估參考值代替,但實際採購數量低於預估數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依誠信原則協調補償事宜。
  2. 2.第二年起至契約期滿,主辦機關應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以四年為限,預估後續每年購買產品或勞務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參考值,規定單價變動幅度限制標準。後續每年實際採購之金額如低於預估達約定比例時,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依誠信原則協調補償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26條: 1. 主辦機關在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應明確規定第一年的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條件。如果主辦機關無法在招標前確定這些條件,可以在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預估參考值代替。但如果實際採購數量低於預估數量的百分之十以上,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協商並補償事宜,前提是按誠信原則。 2. 從第二年到契約期滿,主辦機關應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物價指數,預估後續每年購買產品或勞務的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參考值,並規定單價變動幅度的限制標準。如果每年實際採購金額低於預估金額達到約定比例,主辦機關應根據誠信原則與民間機構協商並補償事宜。 根據上述法規,主辦機關在委託經營契約中要明確定義第一年的條件,並根據物價指數預估後續年度的參考值。如果實際情況與預估有差異,主辦機關需要與民間機構協商補償事宜,以確保雙方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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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委託經營係替代原機構或財產設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任務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明定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