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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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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義務役之軍職人員,除經國防部同意外,應辦理調任。志願役之軍職人員,除自願調任其他軍事機關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滿法定服現役最少年限,未達各階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不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退伍者,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疏退獎勵金。 二、服滿法定服現役最少年限,未達各階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自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退伍者,由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協議僱用後,不發疏退獎勵金。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餘人員,由主辦機關辦理調任其他軍事機關,或納入委託經營機構編制調整後員額;納編人員於納編期間,應配合民間機構辦理受委託業務,薪給待遇由民間機構支給;於納編期間退伍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但不加發疏退獎勵金。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俸給總額,包括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領取疏退獎勵金人員,如於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職機關追繳扣除退伍月數之疏退獎勵金。
  3. 3.前項所稱退伍月數,指自命令退伍生效日,距再任有給公職日之月數;不足月者,依足月數計算之。
  4. 4.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退伍移轉民間機構者,其原軍職服務年資特別休假日數,應予併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3條,該條規定了國防部委託經營時,對軍職人員的安排和福利。具體規定如下: 1. 義務役軍職人員在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需經國防部同意才能辦理調任。而志願役軍職人員則可以自願調任其他軍事機關。 如果軍職人員已滿法定服役最少年限,但未達到各階級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且不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會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作為疏退獎勵金。 如果軍職人員已滿法定服役最少年限,但未達到各階級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且自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當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協議僱用後,將不會再發放疏退獎勵金。 對於未在上述兩項規定範圍內的軍職人員,則將由主辦機關辦理調任其他軍事機關,或納入委託經營機構編制調整後員額。在納編期間,納編人員需要配合民間機構辦理受委託業務,薪給待遇由民間機構支給。如果在納編期間退伍,則依照前述規定辦理,但不會再加發疏退獎勵金。 2. 提到的俸給總額包括俸額、專業加給和主管職務加給。對於領取疏退獎勵金的人員,如果在七個月內再次任職有給公職,則再次任職機關將從其薪資中扣除相應的退伍月數。 3. 退伍月數指的是自命令退伍生效日到再任有給公職日的月數。不足整月的情況,則按照足月數計算。 4. 第二款提到的辦理退伍移轉民間機構的軍職人員,其原軍職服務年資特別休假日數將予以併計。 以上是對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3條的釋義,並且該釋義來自參考資料,與問題有關聯。

  • 少年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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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義務役之軍職人員,除經國防部同意外,應辦理調任。志願役之軍職人員,除自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