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3條,該條規定了國防部委託經營時,對軍職人員的安排和福利。具體規定如下: 1. 義務役軍職人員在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需經國防部同意才能辦理調任。而志願役軍職人員則可以自願調任其他軍事機關。 如果軍職人員已滿法定服役最少年限,但未達到各階級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且不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會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作為疏退獎勵金。 如果軍職人員已滿法定服役最少年限,但未達到各階級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且自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當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協議僱用後,將不會再發放疏退獎勵金。 對於未在上述兩項規定範圍內的軍職人員,則將由主辦機關辦理調任其他軍事機關,或納入委託經營機構編制調整後員額。在納編期間,納編人員需要配合民間機構辦理受委託業務,薪給待遇由民間機構支給。如果在納編期間退伍,則依照前述規定辦理,但不會再加發疏退獎勵金。 2. 提到的俸給總額包括俸額、專業加給和主管職務加給。對於領取疏退獎勵金的人員,如果在七個月內再次任職有給公職,則再次任職機關將從其薪資中扣除相應的退伍月數。 3. 退伍月數指的是自命令退伍生效日到再任有給公職日的月數。不足整月的情況,則按照足月數計算。 4. 第二款提到的辦理退伍移轉民間機構的軍職人員,其原軍職服務年資特別休假日數將予以併計。 以上是對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3條的釋義,並且該釋義來自參考資料,與問題有關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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