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主辦機關在進行繼續委託經營的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得標的民間機構應同意提供與原委託經營機構相當的待遇和福利,並聘用原委託經營機構仍在職的人員。 根據同一法條第 2 項,如果受託的民間機構因建立衛星分包體系,影響到原委託經營機構隨同移轉人員的權益,主辦機關應監督受託的民間機構依法進行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某個民間機構進行經營管理,合約期滿後,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決定繼續委託經營並進行招標。根據上述法條,主辦機關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得標的民間機構提供與原委託經營機構相當的待遇和福利,並聘用原委託經營機構仍在職的人員。另外,如果受託的民間機構在建立衛星分包體系時對原委託經營機構隨同移轉人員的權益造成影響,主辦機關應監督受託的民間機構執行相應的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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