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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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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期滿或終止前,辦理繼續委託經營之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得標之民間機構應同意以原民間機構相當之待遇、福利,聘僱隨原委託經營機構移轉,且尚在職之人員。
  2. 2.受託民間機構因建立衛星分包體系,影響原委託經營機構隨同移轉人員權益時,主辦機關應監督其依法辦理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主辦機關在進行繼續委託經營的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得標的民間機構應同意提供與原委託經營機構相當的待遇和福利,並聘用原委託經營機構仍在職的人員。 根據同一法條第 2 項,如果受託的民間機構因建立衛星分包體系,影響到原委託經營機構隨同移轉人員的權益,主辦機關應監督受託的民間機構依法進行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某個民間機構進行經營管理,合約期滿後,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決定繼續委託經營並進行招標。根據上述法條,主辦機關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得標的民間機構提供與原委託經營機構相當的待遇和福利,並聘用原委託經營機構仍在職的人員。另外,如果受託的民間機構在建立衛星分包體系時對原委託經營機構隨同移轉人員的權益造成影響,主辦機關應監督受託的民間機構執行相應的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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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期滿或終止前,辦理繼續委託經營之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得標之民間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