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1 條,未隨同移轉及安置的非軍職員工,如果退出原參加的勞工保險(勞保),除非符合規定可以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否則其損失的勞保投保年資將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老年給付的標準結算補償金。但是,補償金的領取需經受領人在法院認證後,並且所領取的補償金在將來再次參加勞保並請領老年給付時,應該歸還給原補償機關。如果將來所領取的老年給付金額低於原補償金額時,則只需歸還所領取的老年給付金額相對應的補償金。 在第二項中,如果前述人員的勞保投保年資已滿十五年,並且自願繼續在原單位參加勞保,則不會發放補償金。 在第三項中,隨同移轉至民間機構的非軍職員工,如果在工作期間被受委託的民間機構資遣,且未符合勞保老年給付的條件,則適用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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