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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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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對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軍職員工,加發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之給與。
  2. 2.自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於符合勞基法所定之退休條件前,為民間機構所資遣者,得向主辦機關請領前項之加發給與。但以自移轉之日起五年內為限。
  3. 3.領取加發給與之員工,如於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須由再任職機關繳回扣除資退月數之加發給與。前項所稱資退月數,指自資遣或退休生效日,距再任有給公職日之月數;不足月者,依足月數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如下: 1. 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對於未隨同移轉及安置的非軍職員工,需要加發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的給與。這表示這些員工在移轉期間可以獲得額外的給與金額。 2. 自願隨同移轉並受僱於民間機構的非軍職員工,在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之前,如果被民間機構解雇,可以向主辦機關申請領取前項所提到的加發給與。然而,申請領取加發給與的期限是自移轉之日起五年內。 3. 領取加發給與的員工,如果在六個月內再次獲得有給的公職,則需要將加發給與的金額扣除資退月數後歸還給再任職機關。資退月數指的是從被資遣或退休生效日到再任有給公職日之間的月數。如果不滿一個月,則按照足月數計算。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未隨同移轉及安置的非軍職員工可以獲得加發給與。例如,如果一位非軍職員工選擇不前往民間機構工作,而被解雇,根據此法條,該員工可以獲得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的給與。 此外,自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在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之前被解雇,可以向主辦機關申請領取加發給與。如果該員工在移轉後的五年內被解雇,則有資格申請領取加發給與。 最後,如果員工領取了加發給與並在六個月內再次獲得有給的公職,則需要將加發給與金額扣除資退月數後歸還給再任職機關。資退月數計算了員工被資遣或退休生效日到再任有給公職日之間的月數,不滿一個月按足月數計算。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0條

  • 名詞
  • 勞基法法規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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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對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加發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之給與。自願隨同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