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如下: 1. 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對於未隨同移轉及安置的非軍職員工,需要加發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的給與。這表示這些員工在移轉期間可以獲得額外的給與金額。 2. 自願隨同移轉並受僱於民間機構的非軍職員工,在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之前,如果被民間機構解雇,可以向主辦機關申請領取前項所提到的加發給與。然而,申請領取加發給與的期限是自移轉之日起五年內。 3. 領取加發給與的員工,如果在六個月內再次獲得有給的公職,則需要將加發給與的金額扣除資退月數後歸還給再任職機關。資退月數指的是從被資遣或退休生效日到再任有給公職日之間的月數。如果不滿一個月,則按照足月數計算。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未隨同移轉及安置的非軍職員工可以獲得加發給與。例如,如果一位非軍職員工選擇不前往民間機構工作,而被解雇,根據此法條,該員工可以獲得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的給與。 此外,自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在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之前被解雇,可以向主辦機關申請領取加發給與。如果該員工在移轉後的五年內被解雇,則有資格申請領取加發給與。 最後,如果員工領取了加發給與並在六個月內再次獲得有給的公職,則需要將加發給與金額扣除資退月數後歸還給再任職機關。資退月數計算了員工被資遣或退休生效日到再任有給公職日之間的月數,不滿一個月按足月數計算。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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