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其年資採計及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資採計: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曾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者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採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基法前、後,各職類聘僱人員其各自適用之法令規定,分段計算及給與合併給付方式辦理,但其基數之計算,均按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29條,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的年資採計和給與標準應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一、年資採計: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和各機構所定的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但是,曾經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的人不予採計。 二、給與標準: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2和各機構所定的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根據適用於勞基法前後的相關法令規定,按照各自適用的分段計算和給與合併給付方式辦理,但基數的計算應按照退休金的計算方式辦理。 例如,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年資的計算應自受僱之日起算,根據勞基法相關規定和工作規則,給予退休金,應按照平均工資計算基數。此外,根據勞基法和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的退休金每年給予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的每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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