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28條,該條規定了在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時,非軍職員工的相關權益和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非軍職員工可以選擇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職缺安置。如果非軍職員工不符合上述情況,則由委託經營機構根據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在委託經營開始之日終止勞動契約,並支付資遣費。根據第2項規定,非軍職員工若願意隨同移轉並接受民間機構僱用,則應隨同移轉,並由主辦機關在委託經營契約中明確要求民間機構聘僱。 根據該法的資料,例如委託經營機構在辦理委託經營時,科技工業機構的非軍職員工,如果不符合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職缺安置的情況,則委託經營機構應根據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並支付資遣費。另外,如果非軍職員工願意隨同移轉並接受民間機構的僱用,則主辦機關應在委託經營契約中明確要求民間機構聘僱該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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