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84-2 條(工作年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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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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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以公司適用勞基法日為分水嶺分段計算,前段依當時法令或公司規定,後段套第 17、55 條。
Q · 我做了 20 年,公司中途才適用勞基法,年資怎麼算?
切兩段:前段依當時法令或公司規定,後段套勞基法 17、55 條
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2,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不能砍,但會以「公司納入勞基法的日期」為分水嶺切兩段:前段適用當時應適用的法令;當時無法令的,看公司自訂辦法或勞雇協商;後段直接套勞基法第 17 條(資遣費)與第 55 條(退休金)。常見爭議出在前段公司用較差標準算而員工不知道。
深度解讀
台灣的勞基法不是從天下掉下來一體適用的。它是一個產業一個產業慢慢「納入」的。有些行業在民國73年就適用了,有些到民國87年才被納入。這造成了一個問題:你在同一家公司做了20年,前10年公司還不受勞基法管,後10年才適用。那你被資遣或退休時,這20年的年資怎麼算?84條之2就是處理這個接縫。前半段的年資,用當時適用的法令算(如果當時有的話);如果當時根本沒有法令管這件事,就看公司自己的規定或你跟老闆談的條件。後半段的年資,直接套勞基法第17條(資遣費)和第55條(退休金)的公式。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很多資深員工根本不知道自己前半段的年資用的是另一套計算標準,可能比勞基法的標準低很多,也可能更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僅餘「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 10 年之外國人」時,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或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查核確已無提撥義務後,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註 記暫停提撥
- 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 至退休生效日前,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年資,並將結清退休金依該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 無不可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 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若得受僱者同意,可調動受僱者,但應參照調 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 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 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 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 有關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 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 計規定者,從其規定
- 法律字第 0950010181 號
立法沿革 1 版
- 資遣費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5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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