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84-2 條(工作年資之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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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以公司適用勞基法日為分水嶺分段計算,前段依當時法令或公司規定,後段套第 17、55 條。
Q · 我做了 20 年,公司中途才適用勞基法,年資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2,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不能砍,但會以「公司納入勞基法的日期」為分水嶺切兩段:前段適用當時應適用的法令;當時無法令的,看公司自訂辦法或勞雇協商;後段直接套勞基法第 17 條(資遣費)與第 55 條(退休金)。常見爭議出在前段公司用較差標準算而員工不知道。
白話解讀
台灣的勞基法不是從天下掉下來一體適用的。它是一個產業一個產業慢慢「納入」的。有些行業在民國73年就適用了,有些到民國87年才被納入。這造成了一個問題:你在同一家公司做了20年,前10年公司還不受勞基法管,後10年才適用。那你被資遣或退休時,這20年的年資怎麼算?84條之2就是處理這個接縫。前半段的年資,用當時適用的法令算(如果當時有的話);如果當時根本沒有法令管這件事,就看公司自己的規定或你跟老闆談的條件。後半段的年資,直接套勞基法第17條(資遣費)和第55條(退休金)的公式。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很多資深員工根本不知道自己前半段的年資用的是另一套計算標準,可能比勞基法的標準低很多,也可能更高。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為勞基法擴大適用範圍時的過渡條款,明定勞工跨越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前後的工作年資,採「自受僱日起算 + 分段適用不同計算標準」之雙軌設計,前段依當時法令、公司辦法或協商認定,後段依勞基法第 17、55 條規定計算資遣費及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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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說我進來的前幾年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那段年資不算,合法嗎?▾
不合法。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第一句明定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前段年資不是不算,是用不同的標準算。若當時有其他法令適用就依該法令;沒有的話看公司當時有沒有自訂辦法;都沒有就是雙方協商。內行人提示:可以書面要求公司提供當時適用的計算規定,公司有義務提供文件。
Q2我是勞退新制的,這條跟我有關嗎?▾
如果你是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後才入職的,退休金走勞退新制,本條影響不大。但若你之前入職、選擇保留舊制或兼採新舊制,本條直接影響舊制部分的退休金計算。內行人提示:選了新制但舊制年資保留的人,離職時舊制那段的資遣費仍需依本條分段計算。
Q3怎麼查我的公司是什麼時候適用勞基法的?▾
勞動部有公告歷年各行業適用勞基法的日期。製造業、礦業、營造業最早(1984 年),服務業大多在 1998 年,部分行業更晚。也可以直接問公司人資或撥 1955 勞工諮詢專線查詢。內行人提示:行業別歸類有時有爭議,若公司聲稱日期與勞動部公告不同,可能是爭議起點值得深究。
Q4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是什麼?▾
勞基法擴大適用範圍時的過渡條款,把跨越適用前後的年資切成兩段用不同標準計算,避免新法溯及既往與勞工年資權益的兩難。
Q5適用勞基法前年資怎麼算?▾
依序判斷:(1) 當時有應適用法令依該法令、(2) 無法令但公司有自訂辦法依該辦法、(3) 都無則勞雇雙方協商。
Q6適用勞基法後年資怎麼算?▾
直接套勞基法第 17 條(資遣費每年 1 個月平均工資)與第 55 條(退休金前 15 年每年 2 基數)。
Q7什麼叫公司納入勞基法?▾
勞基法 1984 立法後分階段公告各行業適用,事業單位被歸入適用行業並達公告日起即「納入」。
Q8怎麼查公司納入勞基法的日期?▾
上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行業別公告日,或撥 1955 勞工諮詢專線、請公司人資出示。
Q9怎麼要求公司提供年資計算明細?▾
書面向人資部門申請,要求載明分段時間點、各段適用法令或辦法名稱、計算公式與基數,公司有義務提供。
Q10前段公司沒辦法又不協商怎麼辦?▾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且 20 日內安排;調解不成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Q11資遣費和退休金怎麼分別算前後段?▾
資遣費前段依當時法令/辦法/協商、後段每年 1 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前段同左、後段每年 2 基數(前 15 年)。
Q1284-2 vs 勞退新制差在哪?▾
84-2 處理勞基法適用前後分段;勞退新制處理 2005-07-01 前後分段。資深員工可能同時被兩條切成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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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prev_phase | post_phase |
|---|---|---|
| 計算依據 | 當時應適用法令/公司自訂辦法/勞雇協商 | 勞基法第 17 條(資遣費)、第 55 條(退休金) |
| 資遣費基數 | 視法令或公司辦法(常見每年半個月) | 舊制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 |
| 退休金基數 | 視法令或公司辦法 | 前 15 年每年 2 基數,超過部分每年 1 基數,最高 45 基數 |
| 舉證義務 | 公司應出示當時規定文件 | 依法定公式,無爭議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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