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 2.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84-1 條規範責任制三道門檻:職務在勞動部公告名單、簽書面約定、報主管機關核備,三關缺一無效。
Q ·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就沒有加班費,這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責任制要合法生效須過三關:第一,職務必須在勞動部核定公告名單上(保全、系統工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住院醫師等逐一核定);第二,勞雇雙方簽訂書面約定;第三,該約定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三道門檻缺一道,整份「責任制約定」即無效力,公司必須補發過去 5 年內所有加班費差額。
白話解讀
全台灣有幾十萬人被老闆說「你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沒有正常工時上限、週末上班也不另外算錢。但這些人裡面,真正符合法律定義的「責任制」可能連一半都不到。第 84-1 條設了三道門檻,三道全過才算數:第一,你的工作類型必須在勞動部公告的名單上(保全、資訊業系統工程師、法律事務所僱用的律師等,名單是逐一核定的);第二,勞雇雙方必須簽書面約定;第三,這份約定必須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三道門檻少任何一道,你跟老闆之間關於工時的「約定」就是一張廢紙,你的加班費一毛都不能少。很多科技公司讓工程師簽「責任制條款」,但如果那個職務根本不在公告名單上,整份約定從頭到尾就不存在法律效力。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為工時規定之例外條款,授權勞動部核定特定工作者(責任制專業人員、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間歇性工作、性質特殊工作)得由勞雇雙方書面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與女性夜間工作,但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是台灣勞動法工時彈性化的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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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簽了責任制就真的沒加班費嗎?▾
不一定。職務不在公告名單、沒書面約定、沒報核備任一缺一,整份約定無效,公司必須補發加班費。
Q2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合法的責任制?▾
上勞動部網站搜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公告清單,查職務+行業是否雙符合。
Q3離職後追加班費可以追幾年?▾
5 年。依民法第 126 條請求權時效,從每筆加班費應發放日起算。
Q4什麼職務真的適用責任制?▾
保全、資訊服務業系統工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住院醫師、空服員、長照機構照顧服務員等逐一核定。
Q5公司有報核備但我沒看過文件怎麼辦?▾
直接向當地勞動局查詢公司核備紀錄,這是公開資訊你有權查閱。
Q6勞動局調解要多久?▾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受理後 7 日內指派調解人或組調解委員會,多數案件 1-2 個月內結案。
Q7公司拿不出我的出勤紀錄怎麼辦?▾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雇主未提出出勤紀錄者,法院推定勞工主張工時為真,舉證責任翻轉對你極有利。
Q8責任制可以無限制工作嗎?▾
不行。第二項明定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實務上單月工時超過 260 小時可能被認定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worker | 84_1_worker |
|---|---|---|
| 適用工時規定 | 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單週上限 48 小時(勞基法第 30 條) | 勞雇書面另行約定,不受第 30、32、36、37、49 條限制 |
| 加班費計算 | 前 2 小時 1.34 倍、後 2 小時 1.67 倍、例假日 2 倍 | 依書面約定,但約定不得損及健康福祉 |
| 生效要件 | 勞雇成立勞動契約即適用 | (1) 職務在公告名單 (2) 書面約定 (3) 報主管機關核備,三道缺一無效 |
| 違反法律效果 | 雇主補加班費 + 行政罰鍰 2-100 萬 | 整份約定無效回歸一般工時,補發 5 年加班費 + 行政罰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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