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 2.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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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84-1 條規範責任制三道門檻:職務在勞動部公告名單、簽書面約定、報主管機關核備,三關缺一無效。
Q ·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就沒有加班費,這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責任制要合法生效須過三關:第一,職務必須在勞動部核定公告名單上(保全、系統工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住院醫師等逐一核定);第二,勞雇雙方簽訂書面約定;第三,該約定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三道門檻缺一道,整份「責任制約定」即無效力,公司必須補發過去 5 年內所有加班費差額。
白話解讀
全台灣有幾十萬人被老闆說「你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沒有正常工時上限、週末上班也不另外算錢。但這些人裡面,真正符合法律定義的「責任制」可能連一半都不到。第 84-1 條設了三道門檻,三道全過才算數:第一,你的工作類型必須在勞動部公告的名單上(保全、資訊業系統工程師、法律事務所僱用的律師等,名單是逐一核定的);第二,勞雇雙方必須簽書面約定;第三,這份約定必須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三道門檻少任何一道,你跟老闆之間關於工時的「約定」就是一張廢紙,你的加班費一毛都不能少。很多科技公司讓工程師簽「責任制條款」,但如果那個職務根本不在公告名單上,整份約定從頭到尾就不存在法律效力。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為工時規定之例外條款,授權勞動部核定特定工作者(責任制專業人員、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間歇性工作、性質特殊工作)得由勞雇雙方書面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與女性夜間工作,但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是台灣勞動法工時彈性化的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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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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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自己的工作是不是真的適用責任制?▾
到勞動部網站搜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核定」找歷年公告清單,逐字比對你的「行業別」和「職務內容描述」是否都符合。例如公告寫「資訊服務業之系統研發工程師」,你在製造業寫程式就不算;你在資訊服務業但做的是行政工作也不算。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只看到「工程師」就以為全部適用,但公告的適用範圍比職稱窄很多,職稱是人資取的,公告定義是勞動部定的,兩邊不一致以公告為準。
Q2簽了責任制但覺得不合理,現在可以反悔嗎?▾
如果職務根本不在公告名單上,不需要反悔,因為那份約定從頭到尾就無效。如果職務在名單上但約定內容不合理(工時過長、損及健康),依第二項超過合理範圍部分可被認定無效。實務上法院曾判決月工時超過 260 小時的約定違反本條第二項。內行人提示:即使約定看起來合法,若公司沒向主管機關核備,這份約定在法院裡會非常脆弱,核備是多數公司最容易漏掉的一環。
Q3離職後還能追加班費嗎?追多少年的?▾
可以。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5 年,從每筆加班費應發放之日起算(不是從離職日起算)。在職 8 年都沒拿到加班費,離職後可以追最近 5 年的。計算方式:時薪乘以加班倍率(1.34 或 1.67)乘以加班時數。內行人提示:最關鍵的證據是出勤紀錄,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雇主有保存 5 年義務;如果雇主拿不出來,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法院可推定你主張的工時為真,對勞工極為有利。
Q4公司說有核備但我沒看過核備文件,怎麼確認?▾
直接向當地勞動局查詢公司是否有辦理 84-1 核備,以及核備的職務範圍和約定內容,這是公開資訊你有權查閱。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只替部分職務辦了核備,但對所有員工都適用「責任制」。如果核備文件上的職務類別跟你的實際工作不符,即使公司有核備紀錄,對你個人也不生效。
Q5勞基法 84-1 是什麼?▾
工時規定的例外條款,授權勞動部核定特定工作者得由勞雇書面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Q6什麼職務真的是責任制?▾
勞動部歷年核定公告約 30+ 類,主要含保全、資訊服務業系統工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住院醫師、空服員、長照照顧服務員等。
Q784-1 三道門檻是哪三道?▾
(1) 職務在勞動部公告名單 (2) 勞雇簽書面約定 (3) 約定報主管機關核備。
Q8什麼叫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
本條第二項明定底線,實務上單月工時超過 260 小時、連續值班超過 36 小時、完全無休息日,均可能被認定違反此規定。
Q9怎麼查自己職務是不是真的責任制?▾
上勞動部網站搜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公告清單,逐字比對行業別+職務內容描述,三分鐘可驗證。
Q10離職後加班費怎麼追?▾
蒐證 → 計算金額 → 寄存證信函 → 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 不成提民事訴訟,依勞動事件法暫免裁判費。
Q11加班費金額怎麼算?▾
月薪 ÷ 240 = 時薪,乘以加班倍率(前 2 小時 1.34、後 2 小時 1.67、例假日 2 倍)乘以時數,逐月加總可追 5 年。
Q12公司拿不出我的出勤紀錄怎麼辦?▾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雇主未提出出勤紀錄者法院推定勞工主張工時為真,舉證責任翻轉對你極為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worker | 84_1_worker |
|---|---|---|
| 適用工時規定 | 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單週上限 48 小時(勞基法第 30 條) | 勞雇書面另行約定,不受第 30、32、36、37、49 條限制 |
| 加班費計算 | 前 2 小時 1.34 倍、後 2 小時 1.67 倍、例假日 2 倍 | 依書面約定,但約定不得損及健康福祉 |
| 生效要件 | 勞雇成立勞動契約即適用 | (1) 職務在公告名單 (2) 書面約定 (3) 報主管機關核備,三道缺一無效 |
| 違反法律效果 | 雇主補加班費 + 行政罰鍰 2-100 萬 | 整份約定無效回歸一般工時,補發 5 年加班費 + 行政罰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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