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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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