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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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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責任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例如律師工資時間不穩定 🛕勞動部103.3.25勞動字第1030130641號公告 : 2014年4月1日起受僱律師為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II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huiyuy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2014年4月1日起受僱律師為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動部103.3.25勞動字第1030130641號公告)
rubychi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核備=核定+備查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釋字726:未經核備者,勞動契約條文對勞工有利者仍然有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