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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權益,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 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勞動 2 字第 0 970004207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權益,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勞動 2 字第 0970004207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權益,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勞動 2 字第 0970004207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2 月 29 日勞動 2 字第 0970004207 號函(如附件),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權益,自 112 年 1 月 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請輔導相關單位妥為因應。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均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2 月 29 日勞動 2 字第 0970004207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