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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住院醫師於工作當月全為輪班制、 全為非輪班制、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等各種情形時,其「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計算方式說明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住院醫師於工作當月全為輪班制、全為非輪班制、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等各種情形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方式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住院醫師於工作當月全為輪班制、全為非輪班制、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等各種情形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方式說明

主旨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住院醫師,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8 年 7 月 31 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9438B 號函辦理。

二、查「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業經本部 108 年 8 月 6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80130782 號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並自同年 9 月 1 日生效。又經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之工作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則係以月工資額除以【240 小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小時)】推算。

三、次查衛生福利部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旨揭工作者之正常工作時間除分有輪班制及非輪班制外,並另以 4 週作為正常工作時間之計算區間,爰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當月全為輪班制,約定且經核備之每 4 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234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20 小時推算。

1.依 4 週 234 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254 小時【計算式:(234 小時÷4 週×52 週+13 小時)÷12 個月≒

254.583 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240 小時+(254 小時-174 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20 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20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二)如當月全為非輪班制,約定且核備之每 4 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283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73 小時推算。

1.依 4 週 283 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307 小時【計算式:(283 小時÷4 週×52 週+10 小時)÷12 個月≒

307.417 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240 小時+(307 小時-174 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73 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73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三)如有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則採比例方式計算,茲舉例

說明

7 月當月,分有 14 日輪班制、17 日非輪班制者。

1.依前開計算方式,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為349 小時【計算式:(14/31×320 小時)+(17/31×373 小時)≒349.065 小時】。

2.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49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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