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除符合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內規定之外,另領有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 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相符者,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除符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內規定之外,另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相符者,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除符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內規定之外,另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相符者,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主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範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於 90 年 8 月 16 日經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所稱「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係指凡從事建築及各類工程之測量、鑽探、勘測、規劃、設計、監造、驗收及有關問題之諮詢與顧問等技術服務為專業者之行業。
二、復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三、有關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旨揭工作者相符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