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時間與內容,由社福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 訂服務契約,其工作性質與於社福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 尚屬有別,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要旨
「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時間與內容,由社福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訂服務契約,其工作性質與於社福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尚屬有別,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要旨
「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時間與內容,由社福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訂服務契約,其工作性質與於社福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尚屬有別,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主旨
所詢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 年 12 月 23 日高市勞條字第 11040424600 號函。
二、查本部 106 年 8 月 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1636 號函釋略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 1 工作者,所稱『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係指前開『福利服務機構』、『救助院所』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業』,各該細類行業之受僱勞工之工作性質與輔導員、監護工相符者,允適用該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有關「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之工作權責,主要為照顧服務對象之生活起居(如餵食、翻身、更換紙尿褲、洗澡、大小便清潔、協助就醫等服務)等。
三、所詢「居家照顧服務員」是否屬「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範疇疑義,經衛生福利部 111 年 5月 24 日衛部顧字第 1111960656 號函復表示,「居家照顧服務員」係屬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照顧服務員」,主要為到宅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其服務時間與內容,由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訂服務契約,因其工作性質與於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之輔導員、監護工,尚屬有別,非屬旨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1 之工作者。
正本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除高雄市政府外)、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