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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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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單位辦理委託民間經營時,應要求受託民間機構建立必要之研發、產製、維修或銷售等業務有關之衛星廠商分包體系,並定期將廠商名單送主辦機關備查。
  2. 2.前項衛星廠商於不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規定以國內廠商為原則。
  3. 3.主辦機關應將科技工業機構原建立之衛星合格廠商名單納入委託經營契約,提供受託之民間機構優先採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5 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本條第一項規定,當主辦單位辦理委託民間經營時,必須要求受託民間機構建立必要的研發、產製、維修或銷售等業務相關的衛星廠商分包體系。換句話說,受託民間機構需要建立一個衛星廠商的供應鏈或子承包系統,以確保委託經營的項目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主辦機關應定期將廠商名單送交給主辦機關備查。 2. 根據本條第二項規定,衛星廠商在不違反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的情況下,可以規定優先選擇國內廠商。這表示在選擇衛星廠商時,應該以國內廠商為原則,除非有相關的國際條約或協定限制。 3. 根據本條第三項規定,主辦機關應將科技工業機構原先建立的衛星合格廠商名單納入委託經營契約,以提供受託的民間機構優先選用。換句話說,受託的民間機構在進行委託經營時,應優先考慮選用科技工業機構原本認證的衛星廠商名單中的廠商。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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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主辦單位辦理委託民間經營時,應要求受託民間機構建立必要之研發、產製、維修或銷售等業務有關之衛星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