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可以針對以下兩項進行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機構進行經營後,民間機構仍應保留科技工業機構的名稱。這表示即使部分或全部經營權已委託予民間機構,科技工業機構的名稱仍然應保留。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民間機構在受委託經營後,不得以科技工業機構的名稱進行對外交涉、行文等行為。這表示民間機構在代表科技工業機構之時,應使用自己的名稱,而不得使用科技工業機構的名稱進行任何對外行為。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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