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9條,主辦機關具有以下權責: 一、審查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並向核定機關提出相關報告。這包括對委託經營計畫構想進行評估和審查的任務,並向核定機關提交相關報告。 二、收集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主辦機關負責搜集和整理相關的商情資訊,並舉行公開說明會來宣布相關事項。 三、起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並向核定機關提交。主辦機關負責起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並向核定機關進行提交。 四、在大量解僱勞工時,起草解僱計畫書,並向核定機關提交、通知、公告和進行協商。主辦機關在面臨大量解僱勞工時,負責起草解僱計畫書,並向核定機關進行提交、通知、公告和進行協商。 五、監督考核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的效果。主辦機關負責監督並評估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的效果。 六、執行和履行委託經營契約所定的權利和義務。主辦機關負責執行和履行委託經營契約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主辦機關負責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以上的回答基於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9條的具體規定,該辦法可以在國防部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資料庫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