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向主管機關提出中長程目標之建議。 二、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陳報。 三、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及法人團體資格之核定。 六、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之建立及定期檢討修正。 七、合格證明書之頒發、註銷及報備。 八、所屬機關或單位研發、產製及維修相關計畫之指導、審查及核定。 九、所屬機關或單位相關作業之督導及管制。 十、作業程序之策訂。 十一、專業人員之訓練。
根據上述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0條規定了主辦機關的權責事項。具體而言,主辦機關的權責包括以下項目: 1. 向主管機關提出中長程目標的建議。 2. 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的陳報。 3. 核定工作計畫。 4. 檢討並陳報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 5. 核定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以及法人團體的資格。 6. 建立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 7. 頒發、註銷和報備合格證明書。 8. 指導、審查和核定所屬機關或單位的研發、產製和維修相關計畫。 9. 監督和管制所屬機關或單位的相關作業。 10. 制訂作業程序。 11. 進行專業人員的訓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內容僅是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摘要,實際條文可能有其他細節或特定情境的規定。如果要對該法條進行更詳細的釋義或進一步分析,需要參考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的完整內容或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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