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提出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建議。 二、工作計畫之檢討及陳報。 三、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與法人團體資格之初審及轉核。 四、研發、產製及維修項目成本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轉核。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 六、合作或相互委託契約之簽訂。 七、相關文件資料之準備。 八、研發、產製與維修作業之全程參與、輔導及管制。 九、協助法人團體以取得技術轉移或驗證等方式,建立國內自主研發、產製、維修體系。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1條,科技工業機構的權責如下: 一、提出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建議:科技工業機構有責任提出合作或相互委託的中長程計畫建議。 二、工作計畫的檢討及陳報:科技工業機構需要檢討並陳報工作計畫。 三、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與法人團體資格之初審及轉核:科技工業機構負責初審並轉核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以及法人團體的資格。 四、研發、產製及維修項目成本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轉核:科技工業機構需要蒐集、分析研發、產製及維修項目的成本資料並轉核。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科技工業機構負責檢討並陳報合作或相互委託的管制項目。 六、合作或相互委託契約之簽訂:科技工業機構有責任簽訂合作或相互委託的契約。 七、相關文件資料之準備:科技工業機構需要準備相關文件資料。 八、研發、產製與維修作業之全程參與、輔導及管制:科技工業機構需要全程參與、輔導和管制研發、產製和維修作業。 九、協助法人團體以取得技術轉移或驗證等方式,建立國內自主研發、產製、維修體系:科技工業機構負責協助法人團體以取得技術轉移或驗證等方式,建立國內自主研發、產製、維修體系。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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