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主管機關協調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相互委託發展有關方案。 二、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三、綜理國防科技工業評鑑及驗證事務。 四、軍品外購之工業合作相關事項。 五、協調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學術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協調及配合事項。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2條,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協調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行以下事項: 1. 研擬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相互委託發展方案:此指的是在國防科技領域中,主管機關協調相關部門研究並制定合作相互委託的發展方案。 2. 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主管機關負責調查與建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相關的資料,以了解該領域的發展情況並進行工作規劃。 3. 綜理國防科技工業評鑑及驗證事務:指的是主管機關負責綜理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的評鑑與驗證事務,以確保該領域的品質和安全標準。 4. 軍品外購之工業合作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協調軍品外購時涉及的工業合作事項,以確保外購的軍品能夠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的需求。 5. 協調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學術合作事項: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國防科技工業的學術合作事項,以加強該領域的研究與發展。 6. 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協調及配合事項:主管機關協調其他與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的協調與配合工作事項,以確保該領域的順利運作。 此相關資料可以參考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法規,例如《國防科技發展法》、《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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