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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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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業機構為從事本辦法所定之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得成立研究園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3條規定,科技工業機構為從事本辦法所定之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得成立研究園區。根據我所查閱到的資料,這項法條主要是為了鼓勵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進行研究與開發項目,並提供研究園區作為研究和合作的場所。這樣的研究園區可以提供相關資源和設施,並促進科技工業機構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具體來說,研究園區可以提供實驗室、研究設施、專業人員等,以協助科技工業機構進行研究項目的執行和實施。這樣的研究園區可以促進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的技術創新和發展,並提升國家的防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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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13 條規定:「科技工業機構為從事本辦法所定之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得成立研究園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