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4條,當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進行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智慧財產時,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其智慧財產的歸屬。如果智慧財產歸屬於法人團體,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科技工業機構應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的實施權利。但是,如果是由非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的主管機關所屬科技工業機構,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規定確保了科技工業機構和法人團體之間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權益分配,並且明確了科技工業機構的實施權利。在契約中明確規定這些權益和義務有助於防止爭議和不當使用智慧財產的問題。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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