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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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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工機構依本辦法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所生之智慧財產,應於契約中明定其歸屬。
  2. 2.前項智慧財產歸屬法人團體者,應於契約中明定科技工業機構應享有無償、全球、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但讓與未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之主管機關所屬科技工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4條,當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進行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智慧財產時,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其智慧財產的歸屬。如果智慧財產歸屬於法人團體,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科技工業機構應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的實施權利。但是,如果是由非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的主管機關所屬科技工業機構,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規定確保了科技工業機構和法人團體之間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權益分配,並且明確了科技工業機構的實施權利。在契約中明確規定這些權益和義務有助於防止爭議和不當使用智慧財產的問題。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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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14 條規定:「科技工業機構依本辦法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所生之智慧財產,應於契約中明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