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5條規定了合作的不同方式,包括授權、共同使用、合資、入股、補助、共同承攬、工業合作和其他主管機關核定的合作方式。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授權可以以授權智慧財產權或專門技術的方式進行,可以是科技工業機構授權給法人團體,也可以是法人團體授權給科技工業機構,或者是兩者共同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專門技術授權給其他科技工業機構或法人團體,還可以是彼此之間以專利權、著作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相互授權。 共同使用是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為了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的特定目的,在一定期間內約定共用人員、設備或其他資源,從事共同的研發、產製或維修。 合資是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共同以技術或現金出資成立公司,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的研發、產製或維修。科技工業機構出資的股權應低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的35%,而科技工業機構以現金出資則應低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的20%。 入股是指科技工業機構可以以技術或現金的方式參與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研發、產製或維修的公司的新股發行。科技工業機構所持股權的限制與上述合資方式相同。 補助是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共同以現金出資,由法人團體執行,為了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研究發展特定目的的達成。科技工業機構出資金額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具體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承攬是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約定就彼此擁有的人員、設備、技術、現金或其他資源,共同承攬國內外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的研發、產製、維修工作。 工業合作則是指因軍品外購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進行技術轉移、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之合作。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根據前項第一款的授權方式進行時,權利金的金額應以利用權利或技術的價值來定。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資源可以包括技術或現金出資,但科技工業機構為共同產製或維修的特定目的而以現金出資時,應限制在軍事專用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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