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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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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從事有關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產製及維修,應依下列原則,擇定對科技工業機構最有利之對象: 一、法人團體具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發展需求者。 二、科技工業機構具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得為法人團體發展軍民通用科技所用者。 三、法人團體技術能力佳,足以接受原廠之授權或驗證,以建立外購軍品之自主研發、產製、維修系統者。
  2. 2.前項所稱技術能力,包括專有技術、認證資格、研發創新、品質管制、成本控制、品牌經營、營業彈性、行銷通路、物料供應管理或專案計畫管理等。
  3. 3.第一項所稱資源,包括人力、財力、物力、知識及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7條的規定,合作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的研發、產製和維修的科技工業機構應擇定對其最有利的合作對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作對象應具有特殊的技術能力或資源,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的發展需求。 二、科技工業機構應具有特殊的技術能力或資源,可以為法人團體發展軍民通用科技提供支援。 三、合作對象應具有良好的技術能力,能夠接受原廠的授權或驗證,並建立外購軍品的自主研發、產製和維修系統。 根據該條的解釋,技術能力包括專有技術、認證資格、研發創新、品質管制、成本控制、品牌經營、營業彈性、行銷通路、物料供應管理或專案計劃管理等。資源則包括人力、財力、物力、知識和資訊等。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最新版本) 2. 94年度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1916號判決案,涉及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的合作及技術能力之認定。 3. 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發展需求報告(最新版本)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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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17 條規定:「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從事有關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產製及維修,應依下列原則,擇定對科技工業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