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8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科技工業機構應詳細檢討並提出所有可以從事合作的項目和執行的優先順序等相關具體分析資料以及中長期計畫建議案,並將其提交給主辦機關審查並編制成中長期計畫。 舉例:科技工業機構可以檢討和提出可從事的研發項目和優先順序,並根據計畫建議案中長期規劃相關資料,提出與主辦機關的審查和核准。 2. 科技工業機構根據中長期計畫或專案需求,擬訂工作計畫並提交給主辦機關審核,並且應將該工作計畫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如果科技工業機構和主辦機關是同一機關,則工作計畫由主管機關核定。 舉例:科技工業機構可以根據中長期計畫或專案需求制定工作計畫,並提交給主辦機關審核,並將報告提交給主管機關供其備查。 3. 科技工業機構在選定合作對象時,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 公開展示:包括計畫性展示和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 合作計畫書:由法人團體以書面形式提出,應詳細說明法人團體的特殊技術能力和資源,提出合作項目並說明符合辦法規定的具體事實,以及主辦機關要求的其他配合事項。 - 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的成員應由主辦機關和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科技工業機構的參與人數不得超過評估小組總人數的一半。評估小組可以聘請顧問進行評估。 - 互訪:主辦機關或科技工業機構應派員與法人團體進行互訪,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參與。 - 審查會議:根據法人團體的合作計畫書內容和互訪結果,評估小組應召開審查會議,決議是否進行合作。 - 核定:審查會議的決議應提交給主辦機關核定,並且應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評估小組由主辦機關成立,則應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定。 - 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合作對象簽署合作契約。 舉例:科技工業機構在選定合作對象時,需要按照公開展示、合作計畫書、評估小組審查會議等程序進行,并最終簽署合作契約。 4. 機密以上的合作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的規定。 舉例:如果合作涉及機密資訊,則可以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解釋參考自「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