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如果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進行國防科技工業的研發,並且屬於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的標的,而且預算達到政府採購法所定的公告金額以上,可以採取政府採購法的限制性招標方式進行。而對於已研發完成之後的後續量產,如果屬於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且沒有其他合適的替代標的物,同樣可以使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2. 如果前述的委託屬於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機密或極機密採購,科技工業機構可以將首次研製或開發與量產合併辦理採購。但是必須符合特殊軍事採購的適用範圍和處理辦法的規定。 3. 如果前兩項委託中,首次研製或開發新產品是由法人團體完全自費進行的,則應在事先預估量產數量並約定量產單價上限。 資料參考: -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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