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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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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方式辦理,其預算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得採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辦理。研發後之後續量產,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者,亦同。
  2. 2.前項委託,屬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機密或極機密採購時,科技工業機構得將首次研製或開發與量產合併辦理採購。但應符合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之規定。
  3. 3.前二項委託首次研製或開發新產品,係由法人團體完全自費辦理時,應事先預估量產數量及約定量產單價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如果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進行國防科技工業的研發,並且屬於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的標的,而且預算達到政府採購法所定的公告金額以上,可以採取政府採購法的限制性招標方式進行。而對於已研發完成之後的後續量產,如果屬於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且沒有其他合適的替代標的物,同樣可以使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2. 如果前述的委託屬於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機密或極機密採購,科技工業機構可以將首次研製或開發與量產合併辦理採購。但是必須符合特殊軍事採購的適用範圍和處理辦法的規定。 3. 如果前兩項委託中,首次研製或開發新產品是由法人團體完全自費進行的,則應在事先預估量產數量並約定量產單價上限。 資料參考: -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19條

  • 法人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併辦名詞
  •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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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19 條規定:「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