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法人團體,指依我國或外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國內外法人、政府機構或團體。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5條,「法人團體」指的是根據我國或外國法律成立的公司、合夥、獨資工商行號或其他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研發、產製或維修的國內外法人、政府機構或團體。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主要適用於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的活動,其中的「法人團體」包括了各種不同形式的組織,例如公司、合夥、獨資工商行號以及其他從事相關活動的法人、政府機構或團體。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與這個法條相關,所以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