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合作,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就各自擁有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資源加以整合,共擔風險、共享整合效益之行為。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6條的解釋,合作指的是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將彼此所擁有的研發、產製或維修資源進行整合,並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整合效益的行為。 參考資料: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