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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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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委託,指委託人將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或自己之費用,依委託人提供之規範或其他要求,從事實際之研發、產製或維修工作,並由委託人依委託之成果或完成數量,以為驗結或支付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7 條的解釋,所謂的委託是指委託人提供研發、產製或維修的規範或其他要求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規範或其他要求,使用委託人所編列的經費或自己的費用進行實際的研發、產製或維修工作,並根據委託的成果或完成的數量進行驗結或支付報酬。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最新修訂版)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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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委託,指委託人將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