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委託,指委託人將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或自己之費用,依委託人提供之規範或其他要求,從事實際之研發、產製或維修工作,並由委託人依委託之成果或完成數量,以為驗結或支付報酬。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7 條的解釋,所謂的委託是指委託人提供研發、產製或維修的規範或其他要求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規範或其他要求,使用委託人所編列的經費或自己的費用進行實際的研發、產製或維修工作,並根據委託的成果或完成的數量進行驗結或支付報酬。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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