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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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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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2條,該條例中規定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根據該條例規定,國防部擁有管理殺傷性地雷的權限和責任。從最新的資料來看,找不到相關的範例或進一步的討論。我不知道具體的詳細解釋或案例,因為我無法尋找並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950526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立法理由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526 制定)
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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