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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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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2條,該條例中規定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根據該條例規定,國防部擁有管理殺傷性地雷的權限和責任。從最新的資料來看,找不到相關的範例或進一步的討論。我不知道具體的詳細解釋或案例,因為我無法尋找並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950526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立法理由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526 制定)

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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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